科技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科部前字第10300346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普通 附件:如文(103D2009818.PDF) 檔名:GSSATTCH1 保存年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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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技術學院
主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我國目前已簽署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7條所稱條約或協定,與科學技術基本法適用範圍釋疑之傳真乙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
1、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3月19103工程企傳字第F1030239號傳真信函略以:「有關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下稱科技法)第6條第4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採購主體如屬GPA承諾開放清單之適用機關(受補助辦理者,以受補助對象認定;受委託辦理者,以委託機關(構)認定),其辦理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應依該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不得因科技法第6條第4項不適用採購法而認定不適用條約或協定。另適用前揭協定之機關依科技法第6條第4項辦理之採購,倘屬我國GPA承諾開放清單附錄1附件4之服務項目清單附註4所列排除項目『研究發展』,則不適用前?協定。」。 2、貴機關(構)是否為我國已簽署條約或協定之開放清單內適用機關(構),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條約協定)查閱或逕洽該會。
序
附件名稱
附件類別
1
50438-1033696-1.pdf
2
50438-1033696-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