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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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組織依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三人應具備:(1)毒性化學物質毒理專長。(2)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技術。(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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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及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校專任教師中聘任,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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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一人由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主管兼任,負責召開會議、記錄及推動本會決議事項,並應將本設置辦法、委員名冊,及執行情形呈報當地主管機關(花蓮縣環境保局)備查,單位變動時亦同。
